一、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
1
.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,人民币在
800
元以下(不含
800
元),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、器材,人民币在
500
元以下(不含
500
元),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行政仪器设备、器材。
2
.各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,提出低值耐用品购买申请,经中心主任签字,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。低值耐用品实行登记入库制度,并在实物上加贴专用标签,未经登记入库的低值耐用品不予报销,并给于相应批评或处分。
3
.中心建立属于中心管理的低值耐用品明细帐,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,定期与各实验室负责人核对低值耐用品,做到账、物相符。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认真做好低值耐用品和耗材的保管工作,防止物品锈蚀、发霉、潮解、融化、老化、挥发、自然自爆等,确保物品安全。
4
.使用低值耐用品时,必须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,办理领用手续后,方可使用。低值耐用品仅限在实验室使用,未经许可不准带出实验室。
二、实验室易耗品管理办法
1
.易耗品是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且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;或能够独立使用,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或器械。
2
.中心建立易耗品明细帐,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,严格履行验收、入库、记账、领用、出库程序。中心定期检查易耗品使用情况和账册,确保使用合理,账目清楚。
3
.易耗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,避免浪费。购买易耗品时,必须经中心主任签字,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。购买后必须按规定入库,否则不予报销,并给于相应批评或处分
4
.使用易耗品时,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,办理领用手续后,方可使用。
建筑与土木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
2012.06